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年检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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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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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窗口

二、责任人

代码办证、年检实行分管副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由综合管理科办证窗口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0号)

(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

四、核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人士为回乡证或护照)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1、凡成立时间超过三十天后初次申办代码证的,须提交其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名称是否变更的证明材料。

2、变更、迁址、换证时携带上述资料及原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3、注销单位携带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销证明、原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及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名称变更时增带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单,迁址时增带由原颁证单位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5外资企业须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年检时需提供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

7、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提交材料:申办单位提交申办、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材料;

(二)填表盖章:受理人向申办机构提供《申报表》,年检时提供《年检表》和《数据审核表》并指导经办人填写,要求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审查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数据录入:对照表格和提供的材料进行数据录入,并报省代码管理中心进行数据审核并赋码;年检的根据表格内容和提交材料在计算机上对原有数据进行校对或作相应变更,完成后记录变更事项,对该代码数据标记年检日期,且在代码证书正副本的年检栏内粘贴年检标签、标注日期。

(五)新办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完成数据上传至省代码管理中心,由省代码管理中心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当日审核办理。

注:网上业务按湖南省标准研究院网上业务办公程序执行。

七、监督检查

(一)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窗口实行经办人负主责,表格记录归档保存。

(二)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经办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办证条件不对申办单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蔽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5、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追究形式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