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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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点击数: 1858 【字体:  【内容纠错 【打印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4、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要安排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5、努力扩大信贷投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或部门,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放宽至5%。充分发挥再贴现资金的作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安排一定规模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6、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

     7、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新型金融机构,引导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湘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经营区域和资本金上限,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县市区全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全覆盖。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8、拓宽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按照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分批次给予有潜力的小型企业资金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利用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全、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平台和登记托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的流动。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鼓励市州政府、人民银行市州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集优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9、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探索搭建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结算、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10、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加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商圈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银企对接的长效机制。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房产交易管理、工商、金融、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进一步完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